REALNETWORKS, INC. 與相關實體
本文件前次更新於 2013 年 9 月 18 日。
仲裁與爭議解決:
請詳細閱讀本節內容。它會影響您與 REALNETWORKS 間任何索賠或爭議的解決方式。
1. 摘要:
1.1 程序。如您有因本授權、本軟體與服務或因使用本軟體與服務而直接或間接引致或與其相關的索賠或爭議,並且您對 cs-escalations@realnetworks.com 客服團隊對其的解決方式感到不滿意,您同意透過以下所述的「非正式索賠解決程序」通知 RealNetworks。如在進行「非正式索賠解決程序」後,仍未能解決您與 RealNetworks 間的索賠或爭議 (或如 RealNetworks 無法解決與您之間的索賠或爭議),則我們雙方均同意依照下方「正式索賠解決程序」一節所載之規定,透過具約束力的仲裁或小額索賠法院 (或同等機構) 來解決索賠或爭議,而非透過具一般管轄權的法院進行。
1.2 仲裁。仲裁時,應由中立仲裁人來解決索賠或爭議,而非由法官或陪 審團進行。我們雙方均瞭解我們選擇透過仲裁來解決任何索賠或爭議,並且我們須放棄我們可能擁有之向法院提出索賠或爭議訴訟的權利。
1.3 無集體訴訟或合併審理。任何仲裁將依個案方式處理。不允許以集體仲裁、集體訴訟或合併審理方式解決任何索賠或爭議。
1.4 範圍。此協議為用於仲裁我們雙方之間的索賠和爭議,應予以廣義解釋且範圍包含但不限於 (i) 與我們雙方關係之任何方面有關的索賠或爭議,無論是基於合約、侵權行為、成文法或任何其他法律理論,(ii) 因發生於本授權生效日前或本授權終止後之行為或事件所直接或間接引致的索賠或爭議 (包括但不限於與廣告有關的索賠),(iii) 與您目前已非其成員之認證集體所提起之集體訴訟有關的索賠或爭議,以及 (iv) 與我們任一方之任何代理人、員工、繼承人或受讓人間的索賠或爭議 (所有這類索賠和爭議統稱為「索賠」)。然而,此仲裁協議並不包括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索賠,如以下第 3.14 項所述之更完整內容。
2. 非正式索賠解決程序:
2.1 提出非正式索賠。如您對 RealNetworks 客服團隊 (可於太平洋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8 點 至下午 5 點 撥打 1-866-420-5780 聯絡,北美以外地區請撥打 206-674-2650) 解決索賠的方式感到不滿意,您可以寄送電子郵件至 CS-Management@realnetworks.com 索取爭議通知書,並在填妥後寄回 RealNetworks,展開「非正式索賠解決程序」。之後,將有一位 RealNetworks 代表會與您聯絡,並協助您解決索賠。如 RealNetworks 有意解決其與您之間的索賠,我們將展開「非正式索賠解決程序」,並寄送一份通知書至您在我們檔案記錄中的電子郵件地址。
2.2 等候期。在「非正式索賠解決程序」展開後的至少六十天內,我們任一方均不得展開「正式索賠解決程序」;然而,倘若涉及智慧財產,則任一方均可在「非正式索賠解決程序」展開之前或之後的任何時間發出暫時禁制令,如以下第 3.14 項所述。
3. 正式索賠解決程序:
3.1 依據聯邦仲裁法的仲裁。如索賠未能透過上述「非正式索賠解決程序」解決,則索賠必須提交至具約束力的仲裁。此仲裁協議是根據涉及州際商業活動之交易而訂定的協議,須受聯邦仲裁法 (「FAA」) 之規管。
3.2 美國仲裁協會規則與提出。仲裁將由美國仲裁協會 (AAA) 管理,並將遵守於 (i) 美國仲裁協會之商事仲裁規則內所載的規則與程序,以及 (ii) (如適用索賠性質及雙方適用) 於「非正式索賠解決程序」展開時生效之美國仲裁協會消費相關爭議補充程序 (統稱「美國仲裁協會規則」) 所載的規則與程序。仲裁人須遵守於此「爭議解決」一節所載條款的規定。如美國仲裁協會規則的任何條款與此「爭議解決」一節所載條款有任何衝突,則應以此「爭議解決」一節所載條款為依歸。美國仲裁協會規則以及提出仲裁所需的表單和說明,可於線上在 www.adr.org 取得,或撥打 1-800-778-7879
聯絡美國仲裁協會取得。仲裁案可在線上於 www.adr.org 提交。
3.3 由仲裁人裁決的事宜。所有與索賠有關的事宜應由仲裁人裁決,惟任何與這些仲裁規定之解釋及執行相關的事宜 (包括如下所述之集體訴訟豁免的解釋及執行) 除外,此等事宜應由法院而非仲裁人裁決。
3.4 地點。除非 RealNetworks 與您另有約定,否則任何仲裁聽證會於您主要居住地所在的國家 (或教區) 舉行。
3.5 程序。如您的索賠金額低於 $10,000,我們同意可由您選擇進行仲裁的方式,包括完全依據送交仲裁人的文件來進行,或是透過電話聽証或按照「美國仲裁協會規則」之規定進行現場面對面的聽證。如您的索賠金額超過 $10,000,聽證的權利應按照「美國仲裁協會規則」來決定。
3.6 費用。除非下方另有規定,RealNetworks 會對按照「正式索賠解決程序」所提出的任何仲裁,負擔所有的美國仲裁協會申請、執行及仲裁人費用 (統稱「仲裁費用」)。然而,如仲裁人認定索賠本質或尋求之救濟為無意義或是為了不當目的而提出索賠 (按照聯邦民事訴訟程序第 11(b) 規定之標準),則仲裁費用的支付應按照「美國仲裁協會規則」規定,並且您必須將判定應由您負擔的費用金額償還給 RealNetworks。
3.7 裁定;訴訟費。仲裁人可以裁定由法院或衡平法院所裁決的救濟,且該裁決應為最終並對各方具有約束力,並可被認定為法庭的判決。每一方應各自負擔其律師、專家、證人及其他支出的訴訟費;然而,倘若仲裁人贊同您索賠的任何方面,且判給您的裁定額超過在決定仲裁者人選之前由 RealNetworks 提出之最後書面和解提議的價值,則:(a) RealNetworks 會支付 (i) 裁定的金額或 (ii) $7,500 (「最低款」) 給您,視何者較高而定;並且 (b) 如您有聘僱律師協助您處理索賠仲裁事宜,RealNetworks 將 (i) 支付您該律師之合理費用的雙倍金額 (但不得超過 $20,000),並 (ii) 補償您在律師進行調查、準備及進行索賠仲裁時所合理產生之任何有記載的自付費用 (「律師款」)。如在確定仲裁人選之前,RealNetworks 沒有提出解決索賠的書面提議,而仲裁人針對您的索賠裁定給您任何救濟,則您將可以獲得最低款和律師款。
3.8 其他仲裁人裁決。仲裁人可在仲裁程序中的任何時刻,或在仲裁人針對索賠事實做出裁決後的 14 天內於任一方提出要求的情況下,就應付及應補償的仲裁費用和任何最低款或律師款,做出裁決並解決爭議。
3.9 律師費。對律師款的權利,是您依據適用法律而可能律師費擁有之任何權利的補充。因此,如您依據適用法律可以得到更高金額的律師費,則律師款規定並不妨礙仲裁人將該金額裁定給您;然而,您不得領取重複裁定的律師費或訴訟費。只有在仲裁人依據適用法律判定 RealNetworks 擁有這類救濟權,並且索賠已在法庭上解決時,RealNetworks 才擁有獲裁定補償其律師費和相關開銷的權利。
3.10 僅限個人救濟。對於解釋性或禁令性的救濟,仲裁人只能裁定給尋求救濟的個人相關方,且僅可至該方之個別索賠所要求之救濟的必要程度。
3.11 集體訴訟豁免。您與 REALNETWORKS 雙方均同意,任何一方都只能依據各自的個別身分向對方提出索賠,而不能以原告或聲稱之集體或代表訴訟之成員身分 (包括一般大眾或其他情況與您類似的人) 提出。此外,除非您與 REALNETWORKS 雙方均同意,否則仲裁人不得合併超過一人或一個實體以上的索賠案件,也不得另行主持任何形式的代表人訴訟或集體訴訟程序。上述協議和豁免在此處統稱為「集體訴訟豁免」。雙方均同意集體訴訟豁免是「爭議解決」一節的重要條款並且無法與其分割。如無法執行集體訴訟豁免,則「爭議解決」一節的所有內容 (除下方的第 3.15 項 (適用法律) 及第 3.16 (管轄權)) 全部無效。
3.13 無陪審團;地位。任何已提交仲裁的索賠均不得舉行陪審團聽證會,亦不得引入「私人檢察總長」制度。
3.13 授權的未來變更。即使在本授權任何規定有相反規定的情況下,我們同意如 RealNetworks 未來對「爭議解決」一節的條文做出任何重大變更,您可以在變更的 30 天之內,以電子郵件傳送通知至 legal@realnetworks.com 給我們,以拒絕接受該等變更。如您拒絕任何該等變更,即表示您同意依據未變更之「爭議解決」一節的條款來解決任何索賠。
3.14 智慧財產爭議;小額索賠法院。即使在「爭議解決」一節之任何條文有相反規定的情況下,(i) 涉及智慧財產權 (包括但不限於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服務標誌或商業秘密) 的索賠僅能由華盛頓州金郡 (King County) 內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裁決,並且 (ii) 如您的索賠未能透過「非正式索賠解決程序」解決,在經過第 2.2 項的等候期後,您便可以將索賠交付小額索賠法院或同等機構判決 (若索賠金額低於該等法院的索賠限額),而非交付仲裁,只要該等法院保有對索賠的司法管轄權,並且該等索賠是純粹代您提出,而非代任何其他人提出。如索賠在任何時候被移送或上訴到其他法院,RealNetworks 保留選擇將索賠交付仲裁的權利 (如上所述)。
3.15 適用法律。因本授權、本軟體與服務或因使用本軟體與服務而直接或間接引致或與其相關的爭議,均應受華盛頓州法律 (與其法律規定的選擇無關且與法律衝突原則無關) 及聯邦仲裁法 (FAA) 之規管。
3.16 管轄權。您與 REALNETWORKS 雙方均同意,依據「爭議解決」一節所載之條款,所有因本授權、本資料、服務或軟體,或因您使用本資料、服務或軟體而直接或間接引致或與其相關的訴訟或法律程序,如可於法院審理,則應由華盛頓州金郡 (KING COUNTY) 的州立或聯邦法院審理。每一方均在此預先明確服從並同意該等管轄權,並放棄任何因法院為不便或不當之法院而提出主張的權利。為迫使遵守「爭議解決」一節所載之條款而採取的所有訴訟或法律程序,包括按照仲裁及相關各節之其他規定,維持待解決之索賠的訴訟程序,以及確認、修改或撤銷任何裁定,均應受前述管轄權規定之約束。
3.17 無排除效力。除非涉及的當事人完全一樣,否則仲裁人的裁定或裁決或事實條款在任何其他仲裁或法院中均無任何排除效力或附隨禁反言效力。
3.18 可分割性。除上述第 3.11 項 (集體訴訟豁免) 外,如此仲裁規定有任何部份被視為無效、不可執行或不合法,則此仲裁規定的其餘部份仍然有效,且應如同其中未包含該等無效、不可執行或不合法的規定來詮釋其條款。
著作權所有 ©2013 RealNetworks, Inc.,所有權利均予保留。